| 发布机构: | 省科技厅 | 成文日期: | 2026-09-15 |
【文字解读】《浙江省科技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科技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浙江省科技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26年9月11日印发,自10月15日起实施。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实施办法》,现就文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5号)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先予制定;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同时,机构改革后,科技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已划转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多轮座谈研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
(一)正文内容
一是明确裁量原则和细化综合考量因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处罚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后果、社会影响、次数、当事人主观过错、认错认罚、及时改正等因素。
二是规范裁量阶次适用情形与认定标准。明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裁量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等核心概念的认定因素予以细化。
三是综合确定处罚区间幅度或处罚数额。一般按照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进行分档,法律、法规、规章、上级部门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附件部分
一是迭代裁量基准。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行政处罚事项按五阶次细化裁量基准。
二是调整裁量内容。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行政处罚事项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不予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阶标准设定裁量基准。
三是优化处罚事项。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对已划转到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再列入科技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三、关键词解释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四、生效日期、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生效日期:2026年10月15日
解读机关:浙江省科技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蔡建军 0571-87055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