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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省科技厅 成文日期: 2026-06-11

【文字解读】《浙江省科创平台科学数据官制度建设指南(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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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6-23 11:15 浏览次数:次

《浙江省科创平台科学数据官制度建设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指南》)由省科技厅印发,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高地的决策部署,聚焦打造“人工智能+科学技术”数据底座,加快推动高质量科学数据集建设,引导科创平台建立健全科学数据官制度,促进科学数据的规范管理、高效共享和深度利用,省科技厅制定印发《建设指南》。

二、主要内容

《建设指南》包含总则、基本原则、建设内容、保障措施4部分。

第一部分 总则。主要明确背景目标、适用范围与基本概念。

在人工智能赋能科学研究的趋势背景下,率先面向省内科创平台建立科学数据官制度,鼓励有科学数据基础的高校、企业参照建立,同时明确科学数据官是科创平台科学数据工作的专门负责人,组织推进科学数据资源管理、领域高质量科学数据集建设等工作。

第二部分 基本原则。主要明确平台主导、政策引导、价值导向、安全合规4条原则。

科创平台应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和数据资源基础推进建立科学数据官制度,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应加强政策引导、培训交流和案例推广,科学数据官在工作推进中应注重科学数据的高质量建设和高价值转化。同时,明确规定要严格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要求,确保科学数据管理使用安全合规。

第三部分 建设内容。主要明确科学数据官的制度设置、岗位职责和能力要求。

在制度设置方面,明确科学数据官应设置在科创平台决策层,由平台负责人或分管科研、数据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数据产出规模较大或学科方向复杂的平台可建立“科学数据官+科学数据联络员”双层架构。

在岗位职责方面,明确科学数据官主要承担科学数据资源管理,推进高质量科学数据集建设、开放共享、价值挖掘、安全保障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在能力要求方面,要求科学数据官应适应人工智能发展需要,在具备相关领域科研或数据管理经验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人工智能素养,关注科学数据与人工智能融合发展的前沿趋势。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能力支撑、完善鼓励机制、营造良好氛围。

明确对推进科学数据官制度建设的科创平台要加强跟踪服务指导、专业能力培训、典型经验推广和激励引导,并通过建设浙江省科学数据汇交与服务平台,提供算力、数据、模型、工具等支撑。

三、生效日期、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生效日期、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生效日期:2026年7月15日

解读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邵晖 0571-87055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