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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90/2018-14292
发文日期: 2018-05-22 生效日期: 2018-05-22
发布机构: 浙江省科技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权威发布|这份《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请收好

政策原文>>

发布日期:2018-05-22 09:01 浏览次数:

为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要求,近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出台了《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主要条款以及认定条件要求依据5部委相关规定要求设定,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

一、发布背景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等。

以上三种属于服务外包产业范围。


为支持高技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2009年财政部等5部委印发了《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在苏州工业园区试行的基础上,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试行期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杭州市是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之一,期间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45家。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享受的政策:

1、享受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2、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离岸技术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

4、享受财政贴息、资金支持、通关和融资便利等优惠政策。

二、发布目的

为进一步支持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发展,2017年11月财政部等5部委印发了《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将该项政策推广到全国。新文件保留了原一、二条优惠政策,即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为落实好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扶持政策,我厅牵头会同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改等部门制定了《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条款以及认定条件要求均依据5部委相关规定要求设定,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分五章,共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

明确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遵循的原则,建立了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协调机制,并设立了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不含宁波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审定认定名单。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在认定协调小组下设立了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了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发改部门的管理职责。规定了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一年。到期不提出申请或审查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从事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认定的程序为:企业自评、网上注册登记、申报材料审查、专家评审、联合审议、公示、公告与备案。

第四章 后续跟踪服务与管理事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平台)”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各市、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省认定办公室审核,经认定协调小组审定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同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仅涉及企业名称更名的,由省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或信息的,应取消其资格并自下一年起两年之内不受理申报。

第五章 附则

明确了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浙科发高〔2011〕185号)同时废止。

(来源:厅高新处)

规范性文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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