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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90/2019-14272 发布机构: 浙江省科技厅
发文日期: 2019-12-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时间: 2020-11-02 10:17:03 废止时间: 2020-11-02 10:17:0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SP05-2019-0005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浙科发外〔2019〕111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引进大院名校共建高端创新载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12- 24 14: 54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持续推进实施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战略,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引进大院名校共建高端创新载体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不断加大引进国内外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力度,集聚高端创新资源,助力我省创新驱动发展。


附件:《浙江省引进大院名校共建高端创新载体实施意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2月18日


浙江省引进大院名校共建高端创新载体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创新强省建设,集聚高端创新资源,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大力引进国内外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根据全面实施科技新政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八八战略”为总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全球视野,汇聚高端资源,完善创新生态,大力引进大院名校共建“高尖精特”创新载体,推进前瞻性、基础性、关键性科技创新,助力“互联网+”和生命健康两大世界科技创新高地建设,为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5年,重点瞄准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引进共建各类创新载体200家,使浙江逐步发展成为创新体系健全、创新要素集聚、创新实力雄厚的高能级创新载体集聚区和高端创新人才向往地。

——集中力量引进共建一批重大战略性创新载体。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瞄准世界科技前沿,以省级或省市财政共同投入为主,引进共建3-5家重大战略性创新载体,加速集聚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

——加大力度引导共建一批产业引领性创新载体。聚焦地方产业发展需求,以市县财政投入为主,引进共建20家以上对区域产业发展具有引领意义的创新载体。

——鼓励多元投入共建一批研发应用型创新载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资本投入为主,鼓励企业、人才团队、科研机构等多元主体合作共建150-200家面向市场应用为主的创新载体。

三、基本条件

(一)具备开展高水平研究的能力和基础。引进对象应为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大型企业集团等,在专业技术领域具有领先的科研优势和发展潜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有望取得前瞻性、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或开发战略创新产品,打造成为“高尖精特”创新载体。优先支持引进建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载体的各类机构。

(二)研究方向聚焦重点领域。突出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和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两大科技创新高地,聚焦网络信息、高端装备、高性能材料、关键零部件、生命健康、航空航天、绿色石化等重点技术领域,紧扣八大万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

(三)具备相应的场地与人员规模。创新载体应当团队式引进相应规模的高水平研发人员和科研项目,引进人员中要有在国内外同专业、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的领衔专家。配备相应规模的工作场地、科研设施以及全职工作人员。

(四)创新载体应当实质性落地并运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做到人员团队到位、技术到位、科研设施到位,明确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在浙最少工作时间和连续服务时间等要求,确保创新载体真正落地运行并取得实效。

(五)具备科学合理的运营模式和考核激励机制。创新载体应当制定明确的发展规划、阶段性建设目标与进度安排,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科学有效的运营模式。共建各方应当明确约定责任义务,建立完善具有约束力的考核激励机制。

鼓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引进共建创新载体的分类量化标准与考核激励细则。

四、政策举措

(一)重大战略性创新载体原则上争取由省政府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按照“一所(院)一策”原则给予持续稳定支持。赋予载体充分自主权,鼓励探索建立不定行政级别、不定编制、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工资总额限制的运行管理机制。

(二)产业引领性和研发应用型创新载体实行报备制。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本地区引进共建的创新载体向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符合条件的,纳入绩效评价管理体系。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优秀的载体予以奖励。对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从事竞争前技术研发,符合条件的,省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

(三)对绩效评价优秀的载体,支持其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其加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使用创新券的实际,给予相应绩效奖补。

(四)支持载体科研人员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申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对国家立项项目省财政按规定予以配套。

(五)支持载体牵头申报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获批的企业类载体,省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其他类载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六)支持载体引进国际顶尖科技人才、创新团队。符合条件的,省财政可给予每个500万元支持。鼓励载体中取得先进创新成果、核心关键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广阔的创新团队,以及能够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的基础研究创新团队申报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载体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省科技专家库、省重大科研项目咨询专家组,推荐纳入国家科技专家库。

(七)对新型研发机构中符合条件的载体,按相关管理规定纳入省属科研院所管理序列,在承担各类科技计划、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方面享受企事业单位同等待遇和扶持政策。

(八)加强省市县三级联动,统筹载体合理布局,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考核办法和支持措施在科研用房、用地和启动资金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及时兑现科技金融、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

(九)各级科技部门加强对载体的跟踪服务,强化“科技大脑”支撑,切实减轻项目申报、实施管理、政策兑现等负担,着力引导载体健康有序发展。

(十)建立完善监督问责机制,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技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载体,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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