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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11-19 生效日期: 2020-11-19 15:26:07
发布机构: 省科技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负责人解读】省科技厅负责人就《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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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1-22 15:04 浏览次数:

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梳理精简行政处罚事项及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的函》要求,省科技厅修订了《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日前,省科技厅厅长高鹰忠就《办法》和《裁量基准》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订《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答:原《浙江省科技和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科技和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2015年制定的。文件实施以来,在规范行政裁量行为、控制行政执法活动随意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原先的《办法》和《裁量基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特别是2017年科技部废止了《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同年我省新修订了《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及2018年底机构调整后我厅知识产权职能划转等,我厅结合科技系统执法工作实际,对《办法》和《裁量基准》作了修改,并将法规的名称调整为《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问:本次修订《办法》和《裁量基准》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按照合法裁量、合理裁量、综合裁量的原则,对全省科技系统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制度以及对科技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的划分进行了重新修订,同时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约,进一步促进公平、公正、文明、科学执法。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科技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梳理,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和范围。二是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处罚合法、公正、公开、合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是不予处罚及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四是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形。此外,《办法》还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进行了规定。

问:新修订的《办法》增加哪些内容?

答:为确保文件的严谨性,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并参照其他厅局的做法,增加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问:在行政处罚事项方面,《办法》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梳理精简行政处罚事项及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的函》要求,在原《基准》中删除了7项专利行政处罚事项和1项社会力量设奖行政处罚事项。根据2017年新修订的《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调整了“在技术交易、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采取欺骗、造假等不当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谋取非法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依据和裁量基准。经过此次修订,《基准》中的行政处罚事项由原来的17项调整为9项。

问:科技行政处罚过程中,裁量基准主要适用于哪个阶段?

答:裁量基准并不只适用于科技行政处罚中的一个环节,它适用于整个科技行政处罚过程:在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在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以裁量基准为指导,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证据应当包括定性证据和定量证据。在案件审查阶段,审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裁量规则,使用裁量基准,提出合理的裁量建议。在案件告知阶段,在告知当事人科技行政处罚有关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的同时,应当一并告知科技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及其陈述申辩权利。在处罚决定阶段,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科技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依据和理由,以及对当事人关于裁量的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问:如何进一步贯彻实施《办法》?

答:一是应当编制配套解读材料,进行普法宣传和解读。二是要抓《办法》的宣传,尽快组织开展《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以便科技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三是要抓《办法》的实施,积极推动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跟踪了解《办法》执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予以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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