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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征集2022年度第二批中央引导地方
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6 09:00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属高校院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2〕88号)有关要求,扎实做好2022年度第二批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一)支持范围和方向

以“强化绩效、聚焦重点”为原则,以重大项目攻关和标志性成果为导向,以助企纾困、科技支撑共同富裕为重点,体现“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的要求,重点围绕“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以及“双碳”技术制高点、海洋强省、农业“双强”等领域,优先支持预期能取得明显绩效的平台和项目。相关建设(研究)内容已获(曾获)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1.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支持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设立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2.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针对我省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等。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3.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省级及以上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及26县高质量发展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承担单位为注册在以上区域内、具备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独立法人单位,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求

1.申报单位和需拨付省级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

2. 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项目实施期内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得申报。

3.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记录,或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名单,或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存在联合惩戒记录、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不得申报。

(三)其他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申请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2。项目立项后,中央引导资金实际资助额度未达到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配套解决。

2.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3.项目实施周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1月底前需报送年度实施绩效(具体时间根据科技部通知)。资金一般应当年执行完毕。

二、项目遴选程序

各设区市推荐不超过4项,每家省属高校院所推荐不超过1项。各市科技局、省部高校院所推荐项目(均需盖章),经厅相关业务处遴选后报厅规划处,由规划处汇总后组织开展处室联审,按规定报请党组会、厅务会决策。

三、申报时间

请各设区市科技局、省属高校院所于4月28日前将《2022年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1)、《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word版及PDF扫描盖章版)报送至邮箱xmzx@zjinfo.gov.cn。

联系人:

马钰婷、 张培锋 0571-81051634、87054743(项目中心)

史  杰          0571-87054693(规划处)

邵  晖          0571-87055372(高新处)

涂  蔷          0571-87054043(农村处)

陈  森          0571-87054105(社发处)

附件1:2022年推荐项目情况表.docx

附件2:绩效目标申报表.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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